「有。」聞途沉著地開口,「對於公訴人的質疑,我的回答是:第一,法條並沒有明文規定多久才算短暫,請問公訴人又怎麼來定義『短暫』呢,第二,劇烈疼痛下動作遲緩,加上李呈昊不停毆打,他當然有可能來不及反應;第三,關賀雖然具有體型優勢,但他被搶了刀,又被壓倒在地,已經占了下風,此時產生緊張情緒完全能說通。」
聞途徑直盯著公訴席的諶意,寸步不讓:「我的推測也許存在瑕疵,但我方提出正當防衛的事實,只需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我方體系本就無需天衣無縫,然而檢方想認定被害人昏迷,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但公訴人的認定並沒有達到法定標準,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不應得出不利於被告人的結論。」
諶意指尖輕輕敲著桌面,望著聞途暗自咬牙。
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真相。司法工作人員不是神,沒人能回到案發現場去查驗事實,因此法庭只能通過一個個證據形成的證據鏈來還原案情。
認定被告有罪,法定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列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即95%的證明程度。
辯護人提出正當防衛,屬於新提出事實,辯護人可以為之舉證,但考慮到律師取證比司法機關取證難度更大,所以辯護人對於新事實的證明標準只需要簡單舉證,達到約30%的合理懷疑程度即可。[1]
審判長說:「公訴人對此條證據還有無質證意見?」
「有,辯護人提出的反駁意見不屬於合理懷疑,更像一種詭辯。」
諶意又靠回椅子,毫不遲疑地還擊:「退一步說,辯護人提到的短暫眩暈、行動遲緩、木僵反應,都使被害人停止了侵害,『短暫』確實沒有具體數值衡量,但三十秒足夠被告人逃離街角,此時緊迫性已經消失,被告的刺扎舉動只能歸於假想防衛。」
在場人員都能感覺到庭內的硝雲彈雨,控辯雙方勢如水火,完全不給對方留餘地。
聞途鎮定地回應:「從是否有逃跑機會來判斷緊迫性並不恰當,正當防衛是讓我們勇於和不法侵害反抗,而不是慫恿我們面對侵害只能逃跑,判斷侵害的停止應從侵害人的角度出發,然而關賀是否暈倒在這裡是存疑的,況且我們站在上帝視角,當然清楚時間只有三十秒,然而代入防衛人的心理,在緊張的心境下,要求防衛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事實完全一致,本就不切實際。」
「好了。」審判長見雙方重點偏移,立即控場,「控辯雙方僅針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其他的意見留到法庭辯論環節,下面進行下一個證據的質證……」
審判長及時控制住局面,隨後安排證人江涵出庭對質。整個質詢過程較為順利,法庭調查結束時已達中午,審判長組織暫時休庭。
聞途和林歆一去了法院附近吃午飯,林歆一跟他說:「哥,您上午發揮得特別好,但是我感覺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好像更偏向公訴方,不知道是不是錯覺。」
聞途答:「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難免會對案件代入主觀判斷,但法官是中立的立場,我們不用擔心,不過,上午的辯護確實比較艱難。」
林歆一說:「是的,諶檢很厲害,質證的辯論可以說是臨場發揮,他每句話都能回擊到要點上。」
「事已至此,我們只能背水一戰。」聞途輕笑了一下開口,「選擇了無罪辯護,就一定要堅守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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