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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補充。」諶意抬了一下手,坐直身體說,「江偉,請你回答附民代理人剛才的問題。」

被告答:「親戚是沒有的。」

諶意問:「她的經濟來源是什麼?」

「我每月會給她生活費。」

諶意又說:「我看被害人的供述顯示,你每次實施性侵害,都會以斷掉她生活費為威脅,為什麼要用這個理由?」

江偉猶豫片刻,被兜進圈套:「這樣她才會害怕。」

聞途看了一眼自己的記錄,諶意問的和他想問的內容差不多,心有靈犀似的。

法庭調查階段進行得還算順利,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在與繼父和安澄之間是否形成了照護和被照護的關係。

法庭辯論階段,江律師翻開辯護意見,寸步不讓:

「首先,江偉和安澄並沒有長期生活在一起,安澄大部分時間在學校,和繼父相處時間短,不具備形成看護關係的基礎條件,其次,照護與被照護的關係來源是法律規定、職責要求、法律或先行行為,本案均不滿足,再次,安澄並未處於不能反抗的境地,江偉沒有採取任何強迫手段,安澄大可選擇不要那筆生活費。」

「反對。」諶意悠閒翹著二郎腿,言詞卻沉穩而堅定,「安澄還在念初中,沒有經濟來源,也沒有可以依靠的長輩,她母親早逝,父親死前又是個賭鬼,她唯一可靠的就是繼父,對繼父必然會產生依賴心理,這種不平等地位才是形成照護關係的關鍵。

「《刑法修正案(十一)》為什麼要設立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罪名,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的特殊關係,導致雙方有了地位差,照護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和被照護人對其的信任、依賴心理,導致被照護人處於無法反抗的境地,從而實施侵害。所以該罪的關鍵不是表面的職責、地域、時間長短,而是深層次的,被害人和行為人之間是否形成支配和被支配的特殊關係。」

「我補充一點。」聞途說,「辯護人非要論相處時間,請問相處時間已經這麼短了,被告還對被害人實施性侵害,不恰好反映了他作為繼父的不稱職、主觀惡性極深嗎?」

審判長制止:「附民代理人,請遵守法庭秩序,現在是控辯雙方的辯論時間。」

聞途當然知道,但他忍不住想說。

「我再補充一點。」諶意開口,「辯護人剛才提到,安澄可以不要生活費,這話對一個初中生說出來實在可笑,沒有生活費難道讓她輟學打工嗎?她甚至沒滿十六歲,生活費是支撐她活下去的物質基礎,足以對她構成嚴重威脅,辯護人何必對被害人如此苛責?」

他話音未落,聞途又添一把柴:「辯護人提到的第二點,照護關係並沒有關係來源一說,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契約約定,都需要看關係的實質。」

審判長:「附民代理人,你再不遵守法庭紀律,待會只有把你請出法庭了。」

聞途這才收斂,諶意嘴角不動聲色地勾了一下,很快又消散,隨後他嚴肅地開口: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這一罪名填補了法律在保護未成年女性性權利方面的漏洞,它揭開了社會中一個曾經長期被忽視的問題,在所謂的『信任關係』的掩護下,那些本該提供安全和保護的人卻成為了性侵害的加害者,對於違背倫理道德和法律底線行為應當實施懲戒,希望法庭能夠充分發揮刑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作用,不要讓該罪淪為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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