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去把補充資料都交給湯恩樂,兩人又對了一下,確定無誤了,韓芯坐到旁聽的位置上。
原告的丈夫陳某,今年68歲,郊縣人氏。家裡有一個桔園,到了橘子成熟的時候回推著一車橘子到城裡在街上賣,但是並無相關營業執照,所售賣地點也不是指定的地點。
因橘子滾落,陳某去追趕撿拾的時候,被路過逆向行駛的送外賣的王某騎著電動車給撞了。交警認定雙方都有過錯,陳某30%,王某70%的責任。
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王某也按照協議把錢賠給了陳家。
外賣公司對王某施行禁單一個月的處罰。處罰之後恢復上班。
陳某因為年紀大被撞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療。在此期間,發生了感染,不久去世。於是陳某家屬便到外賣公司討要賠償,說是外賣公司的員工撞死了人,必須賠償。於是以外賣員王某作為被告,外賣公司作為第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這家外賣公司是湯恩樂的客戶,於是老湯今天就坐到了庭上。
這件事情並無複雜之處,尤其是雙方都已經簽訂了調解協議,且調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再提出撤銷和更改幾乎不可能。
老湯也還算細緻,拿到起訴書以後研究了一下,還讓韓芯去了解了一下背景。
這個陳某是村裡的五保戶,雖然已經68歲了卻是家裡的唯一勞動力。妻子常年臥床,兒子是個腦癱兒,一家人就靠著陳某一個人打理桔園維持生計。這件事連城管都知道,因為每年陳某都會到城裡無照經營那麼一陣子。只要不迎著風頭,大家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老陳已經去世,他的老婆常玉芬是訴訟發起人。好巧不巧,她的代理人是葛律師。
湯恩樂看到老葛的名字就氣哼哼的說:「今年一定是跟老葛犯沖。徐青司的訴訟本來就該是我的,我進去了他拿錢;現在一個交通案子,明擺著敗訴的,他怎麼又蹦躂出來了?」
又翻了翻起訴書和證據副本。原則上賠償協議都履行完畢了,是不能更改的,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或者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有趁人之危的行為。
調解協議是在交通執法部門的主持下簽署的,那肯定是充分告知了協議內容的,不應該有什麼重大誤解;賠了四萬二,一次性付清,有收據有見證,如果一定要用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還要滿足法律允許的限度,目前看來是不大可能的。
畢竟,不能讓王某負擔陳某家人的後半生吧?
老葛就是這個意思。不過負擔陳某家人後半生的任務落到了外賣公司頭上。
這第三人的鍋背的有點重。
好在湯恩樂作為外賣公司的法律顧問還是有點準備的。
首先他出示了外賣公司與外賣小哥所屬勞務公司的合同,證明外賣公司只是勞務外包的發包方,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老葛提出異議,說那個外包公司沒有提供任何勞務培訓,相關工作都是外賣公司在做。勞務外包公司實際是在替外賣公司進行對外招聘工作。並提供了外包公司的的證詞和證物,證明員工的培訓規程和地點都是外賣公司在做,培訓人員也來自外賣公司。外賣公司實際上承擔了管理從事勞務的勞動者的管理工作。
「外賣公司不過是通過勞務公司來規避僱主責任!」老葛眉飛色舞的說。
老湯說,「交通事故的原因系外賣小哥逆行,陳某違規突然衝進機動車道導致的。而外賣公司有明確的工作流程,在與承包方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外賣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並有相關的豁免條款。我的當事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過錯,客觀上不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有因果關係,所以外賣公司對肇事者的違法侵權行為不承擔連帶責任。」
老葛說,「外賣員當時是在接餐過程中,完全就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外賣公司應當對外賣員因職務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在證據清單里有。於是,湯恩樂出示外賣小哥的送餐記錄,證明當時送餐小哥並未在送餐途中,而是準備去吃午飯的途中發生的。不能認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其發生的事情與外賣公司無關。
老葛申請外賣小哥作證,老湯反對:「被告有權不自證其罪。」
老葛問法官:「如果被告願意呢?」
韓芯坐在旁聽席一聽就明白了,這是原告被告聯起手來坑第三人呢!
法官也有點猶豫,最終還是同意了。
外賣小哥走到證人席,說:「因為每次外賣搶單都需要一個分配,就算搶也不一定能給你。我當時已經吃完飯了,已經點了搶單,然後趕著接近那個小區。但是出事了,而且單子也沒分給我。」
老葛問:「你們這種搶單沒搶上的,系統有記錄麼?」
外賣小哥搖頭:「沒有。好多人搶,我問過公司,說只記誰搶下來的。不過我每次搶單都有截屏的習慣。當時就是因為低頭搶單,所以沒注意有人沖了出來。」<="<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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