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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說:「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聞途深吸了一口氣,靠近話筒,望著手裡的材料沉聲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我對本案受害人遭受的不幸深表惋惜,但他的死亡必須有人為之付出代價嗎?我認為刑事訴訟不是一場交易。以下是我的辯護意見——

「第一點,我們法律工作者必須擯棄『唯結果論』和事後第三人的錯誤視角。一旦案件中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行為人往往受到道德譴責,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生死觀,是當今司法實踐『唯結果論』盛行的根源,法律只是底線,而道德是高標準的要求,『唯結果論』的片面性會導致法律失去獨立價值,成為道德的附庸。

「關於錄像是否能證明被害人喪失意識,我方持否定意見,在質證階段已經論述過,這裡僅從被告角度闡釋,公訴人提到案件應分為三個階段,其實不然,代入李呈昊的視角縱觀整個事件,從關賀砸攤位,到李呈昊反擊、逃跑、再反擊、最後將人制服,這是一系列具有連貫性的動作,檢方作為理性第三人,僅僅聚焦所謂半分鐘,只看到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殊不知李呈昊已經經歷了漫長的心理折磨,糾紛從頭到尾持續三十五分鐘之久,他一心想制服關賀,所以扎人的舉動難以避免地帶有『行為慣性』,檢方不應把整個過程分割開,而要求他在經歷漫長煎熬後又立即在短暫時間內履行注意義務,未免太過於苛責。」

「第二點,我們不應該落入概念的窠臼。司法解釋設立『時間條件』是便利司法工作者分析案情,而不是讓我們僵硬地套用概念。概念是人為預設的,但現實千變萬化,如果不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能說明檢方在完成指標,在機械地走辦案流程,而不是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去達到應然的公平和正義。」

他的話語鏗然有力,直白地把矛頭指向法庭對面的公訴席,諶意眉頭皺緊,表情不太好看,在場的每個人都感受到空氣里濃重的火藥味。

聞途直視諶意,目光猶如利箭:「檢方沒有深入思考時間條件深層含義,時間條件怎麼認定,是按照客觀、主觀、或者是客觀加主觀的雙重標準,避重就輕,只是想當然地靠法條上的文字給被告人定罪。」

他的辯護意見如同槍林彈雨般掃射過來,諶意眼神顯而易見地暗了很多。

「刑法上有個『期待可能性』,即在案發條件下,我們期待行為人能做出什麼舉動,李呈昊面臨危險時處於『心理應激狀態』,高度緊張之下,認識能力和行為能力大打折扣,此時不能期待他和理性第三人一樣頭腦保持清醒,不能期待他每個行為舉動都被困在概念框架之內,判定時間條件,客觀實際固然重要,但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能力也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刑法上所有的概念,司法工作者應該明白為什麼運用以及怎麼運用,否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他說話時的輕重緩急把握得恰到好處,不急不躁,和話語間的攻擊性形成鮮明反差。

「第三點,我們應當審視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李呈昊他報警了,逃跑了,甚至被逼到絕境,還要求他做什麼呢?他已經做了面對危險時能夠採取的一切措施,但立法者設立正當防衛,不是教我們忍讓,逃跑,息事寧人,而是在受到侵害的時候勇於和不法進行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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